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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景才就职工再就业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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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第一教”[www.diyijiao.com] 发布时间:20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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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就我市职工再就业等相关问题专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景才。 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有哪些? 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 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哪些人员? 答:包括仍在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按规定程序下岗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问: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包括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就业转失业后非因本人原因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人员。 问: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包括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或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问:城镇其他事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包括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哪些人员? 答: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实施意见》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和被用工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问:什么是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答: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问:《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是什么? 答:下岗失业人员本人凭《下岗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企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表》,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市区中、省、市直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以上程序直接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区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以上程序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街道和乡镇未设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人员可通过原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办理。 问: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和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合伙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沙、滩涂、水面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自有收入时1至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2)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需要贷款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 (3)各级政府在规划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为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土地、城建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新办贸易市场一般安排不低于20%的摊位以最低价格租给下岗失业人员。 (4)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为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强制服务收费、强行集资、摊派或推销书刊、报纸等。 (5)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审批程序,公示办事时限,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办完工商、税务、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指导,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问:国家限制的行业是指哪些行业? 答:国家限定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问: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2)省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3)各级、各有关部门利用行政职能超越管理权限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非法收费,应全部予以清理取消。 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包括: (1) 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 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 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 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 烟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8)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问:省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省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 工商部门收取的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费。 (2) 卫生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费。 (3) 民政部门收取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费。 (4) 劳动部门收取的技术工人档案保存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计师评审费、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政府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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